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
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
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
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
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
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
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
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本细
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不能取得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
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
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
布。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时,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
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
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
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
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
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
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