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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08-05-08 21:25:03]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


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三十六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

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

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

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

告。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

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

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

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

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

请日。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

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

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或

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

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

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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