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
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
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
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
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
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
×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
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
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
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
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
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
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
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
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
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
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