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
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
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
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
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
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
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
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
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第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
……”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
细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
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
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
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
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
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
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
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
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