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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08-05-08 21:25:03]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


是,申

请人提供证明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个月。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文件,可以使用传真

方式。申请人使用传真方式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传真件之日为提交日。申请人应

当自发送传真之日起14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传真件的原件。期满未提交原件的,

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

纳优先权要求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

期限内缴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

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

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

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

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

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

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

本。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

保存。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

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

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

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

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

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

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

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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