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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08-05-08 21:25:03]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


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

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

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

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

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

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

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

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

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

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

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

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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