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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08-05-08 21:25:03]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

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

理。 

  第七十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

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终止。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十二条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

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

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

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

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第七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

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

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

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

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

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

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

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 

  第七十七条 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八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 

  第七十九条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

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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