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络实名:知识产权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安徽名山频遭“抢注”
“解百纳”商标归属悬而未决
万年商标战略让农民收金揽银
七匹狼要求撤销七色狼商标被驳
南京景点商标频频被“抢注”
“火焰山”等建材商标被认定为甘肃省著
小商标给农产品披上体面“外衣”
历时11年商标权之争判决 江苏“住友”赢
大同查处一面粉商标侵权案
美国宝洁公司诉商评委一审被驳 "宝洁"未
潮州陶瓷 中国驰名商标方面实现零突破
“徽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百度欧洲商标将遭拍卖 起拍价120万欧元
商标权也可用来贷款

云南恒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领证通知 
傅镇钦      领证通知       (星期六)
嘉善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领证通知  
上海雅艺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 领证通知
夏玉成      领证通知       (星期六)
周贵超        领证通知     (星期六)
商标局08管理案认定的驰名
商标局08异议案认定的驰名
商评委08认定的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年申请量连续6年居世界首位
欠费代理机构名单(截止至2008年5月8日
付双建在签订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和评审积
关于开通商标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的公告
®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当前位置:首页>>新法速递>>正文
 本站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08-05-08 21:25:03]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

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

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

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

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

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

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

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

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

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

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

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

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

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

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京ICP备08011297号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

考虑,
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版权所有:北京智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010-58684392  传真:010-8863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