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络实名:知识产权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长沙工业20强九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川牛肉厂破产 商标拍卖无人买
高法将调适专利商标等司法政策
 俄公司注册“笑脸”商标 
经过10余年努力,台湾啤酒在大陆申请注
台湾啤酒在大陆成功注册商标 意义不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
欧莱雅蜜妍商标案升级 晖琳再告国家工商
麦当劳因其商标疑似被侵权状告国家商评
长沙一个体户抢注“使玉柱”避孕套商标
武汉知识产权案今年猛增60%
肯尼亚商家掀起“奥巴马”商标掘金潮
国家商评委上午两度败诉
“岳西翠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云南恒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领证通知 
傅镇钦      领证通知       (星期六)
嘉善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领证通知  
上海雅艺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 领证通知
夏玉成      领证通知       (星期六)
周贵超        领证通知     (星期六)
商标局08管理案认定的驰名
商标局08异议案认定的驰名
商评委08认定的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年申请量连续6年居世界首位
欠费代理机构名单(截止至2008年5月8日
付双建在签订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和评审积
关于开通商标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的公告
®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当前位置:首页>>新法速递>>正文
 本站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08-05-08 21:18:31]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

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

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

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

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

院有管辖权。 

 

  &nbs

9 7 3 1 2 3 4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京ICP备08011297号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

考虑,
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版权所有:北京智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010-58684392  传真:010-8863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