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络实名:知识产权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长沙工业20强九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川牛肉厂破产 商标拍卖无人买
高法将调适专利商标等司法政策
 俄公司注册“笑脸”商标 
经过10余年努力,台湾啤酒在大陆申请注
台湾啤酒在大陆成功注册商标 意义不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
欧莱雅蜜妍商标案升级 晖琳再告国家工商
麦当劳因其商标疑似被侵权状告国家商评
长沙一个体户抢注“使玉柱”避孕套商标
武汉知识产权案今年猛增60%
肯尼亚商家掀起“奥巴马”商标掘金潮
国家商评委上午两度败诉
“岳西翠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云南恒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领证通知 
傅镇钦      领证通知       (星期六)
嘉善众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领证通知  
上海雅艺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 领证通知
夏玉成      领证通知       (星期六)
周贵超        领证通知     (星期六)
商标局08管理案认定的驰名
商标局08异议案认定的驰名
商评委08认定的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年申请量连续6年居世界首位
欠费代理机构名单(截止至2008年5月8日
付双建在签订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和评审积
关于开通商标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的公告
®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当前位置:首页>>新法速递>>正文
 本站搜索

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08-05-08 21:14:41]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


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法发[2006]703号
 【发布日期】2007-01-08
 【实施日期】2007-01-08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切实提高贸易效益,推动品牌战略实施,规范商务领

域品牌评定,加强商务领域品牌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负责统一开展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和保护工

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以下称行业组织)依据本办法受理本

地区、本行业相关品牌的申请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品牌的推广、促进、保护和

社会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

用、评价和反馈状况,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第五条 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评

审、市场认可、政府发布的机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

评定和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在

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

  (三)申请的品牌应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

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获得市场社会和广大用户

认可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或服务品牌;

  (四)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品牌产品和服

务的销售净利润与销售总成本之比)居本行业前列;

  (五)申请的品牌相关产品和服务及申请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

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商务部定期开展品牌评定工作,提前发布开展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通知,规定当

次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核

实渠道,于规定日期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对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参评品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

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日期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品牌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核实、

整理和综合测算,成立若干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品牌进行审核评价,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和公众

媒体对申请品牌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条 商务部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品牌名单,根据公示情况授予企业相应的品牌称号和

品牌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获得商务部品牌称号的企业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

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品牌

称号等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将取消其相关品牌称号,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

 

  第十二条 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参

9 7 3 1 2 3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京ICP备08011297号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

考虑,
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版权所有:北京智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010-58684392  传真:010-88635257